哪种电子普通发票可以抵扣
电子普通发票中,可以抵扣进项税的主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农产品销售或收购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交缴款书。这些电子发票在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均可用于抵扣进项税。
接下来,我们将详细分析这些可以抵扣的电子普通发票类型:
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一种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开具的发票。它详细记载了交易双方的名称、地址、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以及税额等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企业进行进项税抵扣的重要依据。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这是在购买机动车时由销售方开具的发票。它记录了购车人的信息、车辆信息、购车价格以及税额等信息。企业在购买机动车时,可以凭借此发票进行进项税抵扣。
农产品销售或收购发票:这是农产品生产者在销售自产农产品时开具的发票,或者农产品收购者在收购农产品时开具的发票。这类发票记录了农产品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以及税额等信息。企业在购买农产品时,可以凭借此发票进行进项税抵扣。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这是在使用收费公路并支付通行费时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发票。它记录了通行费的金额以及税额等信息。企业在支付通行费时,可以凭借此发票进行进项税抵扣。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交缴款书:这是在进口货物时由海关开具的证明企业已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凭证。企业在进口货物时,可以凭借此交缴款书进行进项税抵扣。
请注意,以上所有发票都必须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才能作为有效的抵扣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也不能用于抵扣进项税。
哪些进项税需要转出?
进项税需要转出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非正常损失: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如固定资产、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的非正常损失,以及不动产的非正常损失等,原本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因为这些损失不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范围内的损失,不应当享受进项税额的抵扣。
用途变更: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不再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等,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也不再允许抵扣,因此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不当抵扣:购进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税的进项税额原本已抵扣,但后续发现不应当抵扣;用于业务招待的支出进项税额原本已抵扣,但后续发现不应当抵扣;以及虚开的进项发票原本已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这些情况均属于不应当抵扣而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进行转出处理,以纠正之前的错误抵扣。
不当税款抵扣:抵扣了不应当抵扣的税款,如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以外的其他不应抵扣的税款,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申报,并补交相应税款。这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等原本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但后续发现存在错误或不符合抵扣条件的情况。
总结来说,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主要涉及到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的非正常损失、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以及不应当抵扣而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等情形。
以上详细介绍了哪种电子普通发票可以抵扣,也介绍了哪些进项税需要转出。需要抵扣的电子普通发票可以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农产品销售或收购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交缴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