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四种关系
经济法是一套专门调整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系。其调整对象包括以下四大方面的社会关系:
1.国民经济管理关系
·各级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在国民经济管理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关系。
·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和管理中产生的经济关系。
·国家对国有资产、城乡土地、国有矿产资源等国家所有权的管理和监督中产生的经济关系。
2.经济协作关系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其他公民相互之间在经济往来中产生的、由国家调控的经济关系。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经济组织之间在生产、经营、科研、投资等方面的合作关系。
·经济组织与个人之间在经济活动中的协作关系。
3.市场经济主体在内部经济管理中产生的经济关系
·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在内部经济管理中产生的经济关系。
·企业与职工、企业与股东之间的经济关系。
·企业与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经济关系。
4.涉外经济关系
·涉外经济管理关系:国家对涉外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中产生的经济关系。
·涉外经济协作关系:中国与外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及其他国家地区之间的经济合作与交流中产生的经济关系。
什么是经济法?
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属于国内法的体系,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使社会的整体经济能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
经济法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概念:
1、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通过对经济法的完善以及推广,可以有效引导、推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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