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判定标准
一、确定视同销售行为
企业所得税上的视同销售,是指货物的权属发生转移,但在会计上并未做收入处理。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捐赠、债务重组等非销售用途。
二、确定视同销售的销售额
视同销售行为无实际销售额,因此需要按照一定的顺序和方法来确定其销售额,具体如下:
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如果前两种方法无法确定销售额,可以按照组成计税价格来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视同销售行为有哪些?
视同销售行为共有八种,包括: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费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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