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费用的税前扣除要求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均可作税前扣除,具体分两种情况处理:
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扣除。此类费用中的工资部分不计入用工单位的工资薪金总额,因此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下简称“三项费用”)的扣除基数。
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的费用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个人的费用,需根据派遣员工的工作岗位性质区分处理:
工资薪金支出:若费用性质属于工资薪金,则准予计入用工单位的工资薪金总额。此类支出可作为“三项费用”的扣除基数。
职工福利费支出:若费用性质属于职工福利费(如补贴、津贴等),则按职工福利费相关规定处理,不计入工资薪金总额。

劳务派遣开什么发票?
劳务派遣需要开具劳务发票,劳务发票是指服务业统一发票中应税项目写明“提供劳动”的发票。个人到税务机关开具劳务发票并主动纳税,同时税务机关给予开具发票,个人凭发票就可到支付单位领取劳务报酬。单位到税务机关开具劳务发票,也属于为付出劳务的个人员工开票,纳税义务人始终为付出劳务而收到报酬的个人。
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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