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A选项不同企业相同会计期间,这个不同企业相同会计期间并没有说明业务一样,怎么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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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A选项不同企业相同会计期间,这个不同企业相同会计期间并没有说明业务一样,怎么比
答学员,你好:可比性是指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便于对不同时期的各项指标进行纵向比较。要求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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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表利润表本期数和上期数指什么期间?
答您好,适用会计制度为“企业会计准则”利润表中的“本期金额”是指从年初到本期期末的累计发生额;“上期金额”是指上年同期数,即从上年年初到上年同期期末的累计发生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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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问下疫情期间,小微企业的会计,有没有工资补助呢?
答这个得看你们的老板是否给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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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你好,请问学生到企业实习期间生活补助会计处理?分录
答同学,你好
借:管理费用-劳务费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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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小企业会计准则填报表,这个本期数,填7-9月的期间数,还是9月累计的全年数?
答同学,你好
小企业会计准则填报表,这个本期数,填7-9月的期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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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所得税计提是在期间损益结转前计提还是期间损益结转后计提
答期间损益结转后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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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工厂为小规模企业,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发生政策性搬迁,拆迁款到账日与拆迁款汇算日之间有2年时间,在这期间要怎么做账呢,谢谢
答- 收到拆迁款先挂 专项应付款—政策性搬迁补偿,两年内不进损益、不转营业外收入。
- 两年内发生的搬迁支出、资产报废损失,直接冲减专项应付款,不进当期营业外收支。
- 待搬迁完成、汇算年度,再把专项应付款余额一次性转入 营业外收入(结余)/营业外支出(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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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问金蝶单机版账套企用会计期间在哪里改?
答同学,试一下,报表右下角显示的‘会计期间’取的是报表【工具】菜单→【公式取数参数】中设置的‘结束期间’的数据,即此处的‘会计期间’显示的报表的取数期间,而非账套当前会计期间。
所以想要调整右下角的会计期间的话:
1、打开【资产负债表】;
2、单击菜单【工具】→【公式取数参数】;
3、在【设置公式取数参数】界面中的‘开始期间’、‘结束期间’设置为当前账套会计期间或默认为0,单击【确定】,此时可见报表右下角的‘会计期间’有所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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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新成立的企业,会计准则选小企业会计准则?后期可以变更为新企业会计准则吗?
答你好 ; 小企业选择小企业会计准则 。 后面可以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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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疫情期间国家对企业及个人会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税种
具体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本公告第一第、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3、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4、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企业所得税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3、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4、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个人所得税
1、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2、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3、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4、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实施日期
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8-10号公告
来源:思迈特论坛 作者:思迈特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