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中级会计实务中,那些减值记计提了不可以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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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级会计实务:计提能转回的科目有
答您好,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信用减值损失,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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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级会计中,哪些减值可以转回的,大部分都是不能转回的吗,该如何区分记忆呢?
答你好
可以转回的有:应收账款,存货
不能转回的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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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会计中,建筑履约义务,最后一年为什么要把预计负债转回呢
答建筑履约义务最后一年将预计负债转回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
实际成本的确认:在建筑履约义务的最后一年,企业需要将预计负债转回,以确认实际成本。预计负债通常是在合同开始时基于预计的工程量和成本估计的,但在工程进行中,实际情况可能与最初的预计不同,因此需要将预计负债转回,以反映实际成本。
履约进度的评估:企业需要评估履约进度以确认收入和费用。在最后一年,企业需要对整个工程进行评估,以确定履约进度。如果工程已经完工,则预计负债应该转回,以确认最终的收入和费用。
税务考虑:在一些情况下,预计负债的确认可能会对税务产生影响。在最后一年将预计负债转回,可以避免因预计负债导致的任何税务问题。
财务报表的准确性:预计负债的确认和转回会影响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在最后一年将预计负债转回,可以确保财务报表准确地反映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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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好,打印的回单中,是不是个人转账的会多出一张转账汇款回单呢?
答你好,不会的
都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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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午好
什么资产减值可以转回,哪个是已经计提不能转回的
答资产减值准则范围 (不得转回)
1.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2.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3.固定资产(包括在建工程)
4.生产性生物资产
5.无形资产 (包括研发支出)
6.商誉
7.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和井及相关设施
8使用权资产
划分为持有待售之前的减值不得转回。
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存货、金融资产、应收账款(属于金融资产)减值、划分为持有待售以后的减值可以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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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级会计知识,这个怎么回答呢
答是这样的
非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发生的评估费、律师费、审计费等中介费用,一律计入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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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会计当中的计提和结转啥意思
答您好,就是比如说工资,当月不发,然后下个月发,但是这个月需要计提,然后结转到本年利润,是这个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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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会计人员回避制度中包括配偶亲关系的回避吗?
答会计人员回避制度中包括配偶亲关系的回避吗?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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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转账过程中出纳转账会计需不需要复核
答您好,这个就不需要了,内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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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是回迁房,回迁房在会计上怎么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
答学员朋友您好,老师
回迁房怎么确认收入
账务处理上应作为销售处理。贵公司虽然没有取得现金收入,但贵公司在拆迁过程中,未向拆迁户支付拆迁款,或支付少量的拆迁款而取得了相关土地使用权,属于非货币的资产交换行为。
《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规定:
1.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2、税务处理上,应同正常销售,交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同时按市场价格开具发票,以便房产所有者办理产权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68号规定:
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了被拆迁户,并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根据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被拆迁户以其原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从房地产开发公司处获得了另一处不动产所有权,该行为不属于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
3、按照收入确认的金额,确认拆迁费用。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回迁房建造支出”可以计入“开发成本——土地征收及拆迁补偿费”项目。
对回迁标准面积内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开发的回迁房屋标准内实际发生在成本确定回迁房屋销售收入和成本;对超出回迁标准面积的部分,应按实际取得的收入确定销售收入,按回迁房屋超出面积的实际发生的成本结转销售成本。
房地产企业回迁房销售收入确认
根据《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 ] 31号)第七条规定:房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按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人(或利润)的实现。其方法和顺序如下:(1) 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2 )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3) 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但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回迁房就是对拆迁户给予的实物补贴
账务处理上应作为销售处理。贵公司虽然没有取得现金收入,但贵公司在拆迁过程中,未向拆迁户支付拆迁款,或支付少量的拆迁款而取得了相关土地使用权,属于非货币的资产交换行为。
《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规定:
1.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2、税务处理上,应同正常销售,交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同时按市场价格开具发票,以便房产所有者办理产权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68号规定:
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了被拆迁户,并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根据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被拆迁户以其原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从房地产开发公司处获得了另一处不动产所有权,该行为不属于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
3、按照收入确认的金额,确认拆迁费用。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回迁房建造支出”可以计入“开发成本——土地征收及拆迁补偿费”项目。
对回迁标准面积内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开发的回迁房屋标准内实际发生在成本确定回迁房屋销售收入和成本;对超出回迁标准面积的部分,应按实际取得的收入确定销售收入,按回迁房屋超出面积的实际发生的成本结转销售成本。
房地产企业回迁房销售收入确认
根据《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 ] 31号)第七条规定:房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按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人(或利润)的实现。其方法和顺序如下:(1) 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2 )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3) 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但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