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对会计的认知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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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现在要去一家超市做会计,超市会计应该知道哪些会计上专业知识?
答这个商业会计知识有就可以了,参照真账实操商贸课程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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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财务会计岗的会计省赛能不能用注会会计的知识来应对
答您好,这个是可以的哈,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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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已知税负率如何计算应认证多少进项?
答你好
进项占销项的比例=1—增值税税负率/增值税税率
已知税负率,增值税税率,就可以计算出进项占销项的比例,已知销项,用销项乘以进项占销项的比例,就知道需要认证多少进项发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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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单位领导私设小金库,会计如果知情会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如果会计做证知情会减轻领导责任吗?
答你好,首先看你们是什么行业?国有企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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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1,进项票的认证期限,是不是与征期一致2,是不是咱会计学堂有一个,知道税负和销账的金额,自动计算进项税的公式
答不是,进项票的认证期限没有限制的哈。进项税=销项*(1-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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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图片上,两个老师,哪个老师说的对?中级会计实务的资产知识和初级会计实务的资产知识有什么联系?相似度大吗?需要学习初级会计考试的资产知识才可以学习中级会计实务的资产知识吗?金金老师为什么那么说?
答你好,会计知识都是关联的,不过也有直接考中级的,初级涉及的内容比较简单。老师是直接考的注会,也没学初级,需要看同学的个人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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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新会计应该学习哪些知识,新会计:考过初级,没有做过会计,刚入职的会计
答您好,建议学习会计实操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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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本年利润转未分配利润,年底转一次就可以了吧,我看我们这会计每月转一次,我的认知里,一年就转一次
答你好,可以按月结转,也可以年底一次性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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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想知道这道题全部的会计分录
答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800
贷银行存款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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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注册会计师的知我守则有什么?
答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行为,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 德水准,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 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本守则,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维 护公众利益。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循诚信、客观和公正原则,在执行审 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保持独立性。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保持应有的 关注,勤勉尽责。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 密信息保密。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声誉,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二章 诚 信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所有的职业活动中,保持正直,诚实 守信。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如果认为业务报告、申报资料或其他信息存 在下列问题,则不得与这些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
(一)含有严重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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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含有缺少充分依据的陈述或信息; (三)存在遗漏或含糊其辞的信息。 注册会计师如果注意到已与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应当采取措
施消除牵连。
第九条 在鉴证业务中,如果存在本守则第八条第一款的情形,
注册会计师依据执业准则出具了恰当的非标准业务报告,不被视为违 反第八条的规定。
第三章 独 立 性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 应当从实质上和形式上保持独立性,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 性。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承办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 业务时,应当从整体层面和具体业务层面采取措施,以保持会计师事 务所和项目组的独立性。
第四章 客观和公正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公正处事、实事求是,不得由于偏见、 利益冲突或他人的不当影响而损害自己的职业判断。
第十三条 如果存在导致职业判断出现偏差,或对职业判断产生 不当影响的情形,注册会计师不得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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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教育、培训和执业实践获取和保 持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持续了解并掌握当前法律、技术和实 务的发展变化,将专业知识和技能始终保持在应有的水平,确保为客 户提供具有专业水准的服务。
第十六条 在应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运用 职业判断。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关注,遵守执业准则和职 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勤勉尽责,认真、全面、及时地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在其领导下工作 的人员得到应有的培训和督导。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必要时应当使客户以及业务报告的其 他使用者了解专业服务的固有局限性。
第六章 保 密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客户授权或法律法规允许,向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第 三方披露其所获知的涉密信息;
(二)利用所获知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拟接受的客户或拟受雇的工作 3
单位向其披露的涉密信息保密。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涉密信息
保密。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在社会交往中应当履行保密义务,警惕
无意中泄密的可能性,特别是警惕无意中向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员 泄密的可能性。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下级员工以及提供 建议和帮助的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在终止与客户的关系后,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以前职 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
如果获得新客户,注册会计师可以利用以前的经验,但不得利用 或披露以前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
第二十六条 在下列情形下,注册会计师可以披露涉密信息: (一)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取得客户的授权; (二)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法律诉讼、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
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所发现的违法行为; (三)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
合法权益; (四)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监管机构的执业质量检查,答复其
询问和调查; (五)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在决定是否披露涉密信息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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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因素: (一)客户同意披露的涉密信息,是否为法律法规所禁止; (二)如果客户同意披露涉密信息,是否会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
益;
(三)是否已了解和证实所有相关信息;
(四)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对象;
(五)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第七章 良好职业行为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发生任何 损害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向公众传递信息以及推介自己和工 作时,应当客观、真实、得体,不得损害职业形象。
第三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诚实、实事求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夸大宣传提供的服务、拥有的资质或获得的经验; (二)贬低或无根据地比较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