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必要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应当在票据上进行记载的、不可缺少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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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票据的必须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有哪些,谢谢
答你好,票据记载事项具体包括:
(1)必须记载事项
如不记载,票据行为即为无效(各类票据有具体的必须记载事项)
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票据无效;
②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③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2)相对记载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应该记载而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得票据失效的事项。如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等属于相对记载事项。
如果未记载,由法律另做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未约定,按法定)例如:背书日期、承兑日期、保证日期等。
(3)任意记载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如出票人在汇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其中“不得转让”事项即为任意事项。
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如: “不得转让”字样。
(4)不发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
不具有票据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指示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即某些可以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广义的票据泛指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狭义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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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现在学到票据必须记载事项。为什么支票上收款人不是必须记载事项
答同学
你好,
在日常经济活动中,使用支票采购商品时,出票人往往不能事先确定收款人,无法在出票时记载收款人名称,为了方便人们的日常经济活动,我国《票据法》没有将支票的收款人名称作为绝对必须记载事项要求出票时必须记载。
支票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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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支票的必须记载事项里有一项“确定的金额”,为什么金额还能授权补记?
答绝对记载事项中的金额是指必须有确定的金额支票才能生效,授权补记中的金额是指由于现实操作的需要允许经授权后补记金额,即“空白支票”。这两者不冲突,同学,补记是一种填列金额的方式,最终确定的金额被填列后,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仍然是完整的,支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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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票据的相对记载事项和绝对记载事项分别有什么
答学员你好,具体是哪个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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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请问,支票的确定的金额是必须记载事项,有时候做题又说支票的金额是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的,所以不是必须记载,两者有什么区别
答您好,您可以这样理解,拿支票去购买东西,不知道金额是多少的情况下,可以先不填写金额,等确定后,当场来填写金额。
可以先不填写金额,就是可以授权补记事项。
当场填写金额,就是必须记载事项中的确定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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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你好老师,学到贴现那里,必须记载事项里没有到期日期,咨询下老师,为什么不是必须记载的,那不写到期日期,票据怎么算贴现利息
答您好,商业汇票有出票日期,有票据期限,这个期限实际就规定了票据到期日的时间。电子商业汇票,有的是电子银行承兑票据,出票时会记载到时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