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不得记载事项又称禁止记载事项,是指按票据法规定,不得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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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票据的必须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有哪些,谢谢
答你好,票据记载事项具体包括:
(1)必须记载事项
如不记载,票据行为即为无效(各类票据有具体的必须记载事项)
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票据无效;
②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③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2)相对记载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应该记载而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得票据失效的事项。如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等属于相对记载事项。
如果未记载,由法律另做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未约定,按法定)例如:背书日期、承兑日期、保证日期等。
(3)任意记载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如出票人在汇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其中“不得转让”事项即为任意事项。
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如: “不得转让”字样。
(4)不发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
不具有票据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指示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即某些可以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广义的票据泛指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狭义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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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现在学到票据必须记载事项。为什么支票上收款人不是必须记载事项
答同学
你好,
在日常经济活动中,使用支票采购商品时,出票人往往不能事先确定收款人,无法在出票时记载收款人名称,为了方便人们的日常经济活动,我国《票据法》没有将支票的收款人名称作为绝对必须记载事项要求出票时必须记载。
支票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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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票据的相对记载事项和绝对记载事项分别有什么
答学员你好,具体是哪个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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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票据出票的日期,出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为什么票据记载事项背书日期是相对记载事项呢?这两个不是一回事吗。
答同学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因为这个背书日期他没有的话应该是默认是出票日期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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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支票的付款日期不是绝对记载事项吗
答您好,汇票的这个日期才是绝对记载事项的,支票的这个是不属于的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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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票据抗辩,对物抗辩,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等,这是属相对记载吧。像这句咋理解,不属于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行使票据抗辩的情形,比如票据未记载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这个相对记载事项又不是票据对物的抗辩了,我理解不透。
答同学,你好,对物抗辩是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而发生的事由所进行的抗辩,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不能进行抗辩。希望能够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