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常年产量是农业税的计税依据。它是根据土地的自然条件、当地的一般经营情况和种植习惯,在正常年景下所收获的农产品产量。所谓土地的自然条件,一般是指土质、水利、地势、气候、风向、阳光等条件。所谓当地一般经营情况,是指当地一般农业生产对土地所耗费的劳力、畜力、肥料、种子和机械能力以及耕作技术水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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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乳品企业2019年12月销售9605吨巴氏杀菌牛乳,其主营业务成本为6000万元,农产品耗用率为70%,原乳单耗数量为1.06,原乳2019年12月初库存数量为4000吨,平均购买单价为3850元/吨,当期购进8000吨,买价为4075元/吨。该乳品企业按照投入产出法确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请计算:
(1)该企业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
(2)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
(3)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该企业增值税适用税率13%)。
答参考答案:
(1)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4000×3850+8000×4075)÷(4000+8000)=4000(元/吨)。
(2)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9605×1.06=10181.3(吨)。
(3)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10181.3×4000×10%÷(1+10%)=370.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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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乳品企业2019年12月销售9605吨巴氏杀菌牛乳,其主营业务成本为6000万元,农产品耗用率为70%,原乳单耗数量为1.06,原乳2019年12月初库存数量为4000吨,平均购买单价为3850元/吨,当期购进8000吨,买价为4075元/吨。该乳品企业按照投入产出法确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请计算:
(1)该企业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
(2)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
(3)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该企业增值税适用税率13%)。
答参考答案:
(1)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4000×3850+8000×4075)÷(4000+8000)=4000(元/吨)。
(2)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9605×1.06=10181.3(吨)。
(3)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10181.3×4000×10%÷(1+10%)=370.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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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屠宰行业在填列农产品进项税时
当期销售数量大于当期购入数量是可以填列的吗?
因为同时满足免税农产品!
那么用农产品政策时进项可以等于或大于销账吗?
答你好,可以的,你还有可以有库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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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好,农业企业,果实成熟采摘:农产品-葡萄,是否用数量金额核算?
答是的,那个需要数量核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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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你好,农产品蔬菜,正常有税收优惠吗
答你好,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增值税和所得税
1、财税[2011]137号文件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具体规定:
1)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对象,指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2)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蔬菜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3)简单加工享受税收优惠。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和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财税[2011]137号文件所述蔬菜的范围。
4)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财税[2011]137号文件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其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2、财税[2012]75号文件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具体规定:
1)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2)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3.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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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柚子种植公司,今年10月份已挂果,产量很大,入仓后,农业生产成本在贷方,对不对呢
答你好,开始发生的相关支出计入农业生产成本借方,入仓后自然就是在贷方了,这样就平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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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增值税,那这个农业生产者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你好,这个农业生产者,可能是小规模纳税人,也可能是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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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提高农产品产量的研发技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吗?
答首先你的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还得最终形成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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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农业企业自产自销农产品,免交所得税吗?
答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③中药材的种植;
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⑤牲畜、家禽的饲养;
⑥林产品的采集;
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⑧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交叉出题):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4)企业从事适用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的种植、养殖项目,并直接进行初加工且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的,企业应合理划分不同项目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分别核算种植、养殖项目和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并各按适用的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5)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分别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
(6)企业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的所得,不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政策。
(7)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