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出卖人取回权是异地买卖中,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买受人发送,买受人在未收到货物,亦未付清全部价款时被宣告破产,出卖人有取回货物并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破产管理人有权要求付清货款,取得货物。普通取回权是在破产人已实际占有他人财产的情况下行使,而出卖人取回权则可在破产人即将占有他人财产的情况下行使,目的在于保障异地买卖的交易安全与公平,维护出卖人的权益。交付提单或载货证券不能视为实际交货,出卖人仍享有取回权。如买受人在破产宣告时派员提前在运输途中受领货物,则视为无效。有的学者主张,出卖人只能在对方未收到货物之前行使取回权。但多数人认为,取回权的行使不应受此限制,只要买受人在未收到货物亦未付清货款(不管付款期限是否已到)时被宣告破产,取回权即告成立,日后破产人或破产管理人收到货物,不影响出卖人取回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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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破产法中说如果买受人破产+继续履行合同,买受人的管理人未依约支付价款或者履行相应的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做不当处分的,有权要求买受人的管理人返还其标的物,而在出卖人的取回权中说出卖人在货物到达管理人之前通知管理人要取回标的物的,可以取回,不及时行使取回权的,在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不可取回。那出卖人在卖出自己的货物后,买受人的管理人未依约支付价款,且标的物已经到达买受人的管理人的,出卖人能否取回?
答同学你好
这个可以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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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帮忙看一下第一问我的回答:1.丙取得了设备的所有权。根据规定,买受人不知出卖人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并且买受人以市价与出卖人完成了交付,构成了善意取得,所以丙取得了所有权
答你好丙是善意第三人,合同有效,答案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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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第三条,买受人将标的物出卖,出卖人为啥要取回标的物呢,什么是标的物
答同学你好!这个解释不知你是否能明白!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商业买卖合同中的特定名词,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标的和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在提供劳务的合同中,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而在劳务合同中,就没有标的物。标的物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标的是多种多样的,一般地有四类:一是有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货币和有价证券等;二是无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三是劳务,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输行为,委托中的代理、行纪、居间行为等;四是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行文的有形物或者无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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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买受人出卖标的物不是很正常,这时出卖人要取回标的物,法院为啥还支持
答他说的是所有权还没有给买受人前
转了后,当然你怎么处置是你自己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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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甲投资人预期股票价格将会降低较大幅度,他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 )。
A买入看涨期权
B卖出看涨期权
C买入看跌期权
D卖出看跌期权
答您好,看跌期权的持有人可以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以约定的价格卖出标的资产,如果股票价格降低,低于执行价格,行权将会给他带来正的收入;如果股票价格下跌,低于执行价格,看涨期权的持有人将不会行权,这样看涨期权的售出将能够得到看涨期权的期权费,而不用付出任何代价。所以选项B、选项C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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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经济法,关于提存的,请问老师,图一的债权人,可以理解为出卖人吗?因为卖出货物,那就是要收取货款,那就是债权人。如果图一的债权人理解为出卖人,那跟图二的买受人,是不是就是矛盾了呢?两种说法该怎样理解呢?
答你好,同学,比如,甲卖出一批货物给乙,合同约定是以货物发出即为交付的话,乙就是债权人了;如果没有订立,乙也没有签收货物的话,货物就还是在甲方的,甲方就是债权人。这样的话你比较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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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破产制度中的取回权怎么理解这个取回权?
答同学你好:简单理解就是拿回属于自己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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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遗失物的权利主张,只要2年内真权利人去主张权利,个人之间的买卖不需要支付善意取得人对价是吧,只有公开拍卖或是有经营资质单位取得的才需要支付哈
答同学你好:你的理解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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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台数控机床,双方约定在乙公司付清全部价款前,该数控机床的所有权属于甲公司所有。根据合同法律制度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该数控机床所有权随着交付而转移
B如乙公司在付清全部价款前将该数控机床以合理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公司并交付,则不论该机床所有权是否登记,丙公司均可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机床所有权
C如乙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剩余10%价款,经甲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甲公司可以取回该数控机床
D该数控机床毁损、灭失的风险随着交付而转移
答案; D 老师,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 ,所有权是出卖人的,风险是买受人的,是吗?如果未经登记,被买受人卖给了善意第三人,那出卖人也无法取回物权了,对吗?
答同学,您好!
对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若标的物在所有权保留期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毁损灭失,买受人不得以尚未转移所有权为借口,逃避价款给付义务或其他约定义务。
果未经登记,被买受人卖给了善意第三人,如果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出卖人是无法取回该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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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第五条我知道,看涨期权是未来买回来,但看跌期权是未来又卖出去吗?它不是已经出售了吗?
答您好,是的,这是看双方的
企业出售金融资产,同时与转入方签订看跌期权(转入方有权将该金融资产返售给企业)或看涨期权(转出方有权回购该金融资产) , 看跌是买方 再 卖回去;看涨是卖方 再 买回来。如果期权是 重大价外期权,则 视同 金融资产已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