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票据权利保全是指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进行提示票据,要求付款人提供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证明和中断时效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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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保全票据权利,怎么理解?
答 票据权利保全是指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进行提示票据,要求付款人提供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证明和中断时效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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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叫做因为持票人未进行票据权利的保全而丧失呀?是因为没有行使追索权或者是追索权时效已经过去了吗?
答您好,不是,是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
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权(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持票人被拒绝付款未取得拒绝证明的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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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你好,请问票据权利的保全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那个规定期限是指什么???是票据到期日吗??
答你好,同学。
不同的票据提醒时间有差异
按你实际票据规定时间处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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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票据权利的发生必须作为票据,票据权利的转移必须交付票据,票据权利的行使必须提示票据
A
对
B
错
答您好,同学,这道题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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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按照规定,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怎么理解以上这些话呢?票据债务人指什么呢?以及什么是票据当事人呢?
答票据当事人是指在票据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和承担票据义务的人。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两种。在票据发行时就已存在的称为基本当事人。如票据的发票人、付款人和受款人(参见发票人、付款人、受款人)。基本当事人是构成票据上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缺乏则票据关系不能成立。在票据发出后通过各种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之中成为票据当事人的人为非基本当事人。如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参加付款人等。票据当事人分别处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地位。发票时的受款人为最初的债权人。以后从最初的受款人受让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如被背书人)则成为票据权利人。因实施一定的票据行为而在票据上签名的人为票据债务人。又有主债务人与从债务人之分。前者首先负付款责任,如汇票承兑人、本票发票人等。后者次于主债务人负担保付款之责,如汇票发票人、背书人等
票据债务人是指依据票据行为而应承担或担保票据权利的人,是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具体讲,有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支票的付款人。除了最后的受让人(持票人)外,以前程序的所有人均是票据债务人。票据债务人分为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主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次债务人有象为票据作担保保证人,背书转让人。以上都是票据的债务人,在持票人遭到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时可向前所有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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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票据权利期间内不行使票据权利,权利丧失
那就收不回钱了?追索权还在吗?
答国票据法从票据活bai动的特点和实际du需要出发,并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zhi法,对票据dao权利的消灭时效做了规定,具体是: (1)关于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时效。为了尽快地支付票据金额,解除票据债务人的责任,票据法对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时效作出了规定。第一,对于远期汇票,从票据到期日开始,如果在二年之内,持票人持续没有向汇票的出票人或承兑人提示付款的,则该票据权利丧失,票据债务人可以不再承担票据责任。第二,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从出票日起计算,持票人超过二年一直未向出票人或付款人要求支付票据金额的,则丧失该票据权利。第三,对于支票,持票人的权利从出票日起六个月内持续不行使的,则该张支票的权利即丧失。 (2)关于票据追索权的消灭时效。为了防止追索权人在行使追索权和再追索权的过程中拖延时间,造成票据债务长期得不到了结,票据法对追索权的消灭时效也作出了规定。第一,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从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内不行使,则丧失该追索权。第二,被追索人清偿票据债务后,从清偿日起或发生清偿纠纷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向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权,则该再追索权因此而丧失。 根据以上的规定,持票人或追索权人一定要注意权利的行使期间,并在该时效内行使自己的权利,防止合法权利的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