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履行合同只有债权人受领时才能实现,债权人享有给付请求权及受领权,债务人应向债权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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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法定规则。下列关于该法定规则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21年)
A.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接受履行一方承担
B.价款或者报酬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履行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C.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支付货币一方所所在地履行
D.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请问接受履行一方是什么意思,是由债务人负担吗?
答这样来理解; 比如在一个双务合同中,双方主体都是享有权利和义务的。不过按照立法解释,这里的履行义务的一方,一般是指履行非支付义务的一方,比如说,老师去买手机,专卖店负有交付手机的义务,老师负有支付货款的义务,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的一方就是指专卖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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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担保出卖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
老师经济法第三章动产抵押特殊规则 ,这个第三个就是这个第三人履行力债务这里
担保人就是出质人吗
答你好!努力学习的同学
“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担保出卖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这句话指的就是,名则买卖,实则担保或者履行债务。
比如说:甲向乙借款100万元,甲乙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期一年,债权人乙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主张与甲另行签订设备买卖合同,以甲的设备作价100万元,约定若甲到期不能清偿乙的债务,则甲的设备归乙所有,但是该设备之前已经为债权人丙设定了抵押,此时甲乙之间的设备买卖合同就是目的在于担保出卖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物权人丙依然享有优先受偿权。
希望能够帮助到您,祝你学习愉快,考试顺利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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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4. 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约定由乙向丙履行债务,乙未履行,则乙应向丙承担违约责任,老师这句话是错误的,应该如何理解呢
答同学,你好,债权还是甲和丙之间的,乙应向甲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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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担保出卖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
老师经济法第三章动产抵押特殊规则 ,这个第三个不太明白什么意思,你要拆分开词语跟我讲,就是这个第三人履行力债务这里
答就是担保人承担这个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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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担保出卖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
老师经济法第三章动产抵押特殊规则 ,这个第三个不太明白什么意思,你要拆分开词语跟我讲,就是这个第三人履行力债务这里谢谢
答你好!他的意思是,订立了一个买卖合同,这样有 合同在,出卖人就得执行买卖这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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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选项B、C、D:从法律行为的效力依附于主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也当然不能生效。但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的丧失。
这个不太理解,为什么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了但是从法律行为效力没有
答您好,对于主法律行为履行存在瑕疵的,或者因某种原因实际上不能履行,则从法律行为效力不丧失。生活中的例子:为企业的借款提出担保,但借款企业之后破产,则担保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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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师,合同履约成本科目是小企业准则用的科目吗
答您好,是最新准则用的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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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关于合同履约成本。对于企业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在采用产出法确定履约进度时,如果企业为履行该履约义务实际发生的成本超过了按照产出法确定的成本,这些成本是与过去已履行的履约情况相关的支出,不会增加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包括持续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不应作为资产确认,而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这段话是什么意思呢 麻烦举简单例子说明
答例子
假设一家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为客户建造一栋办公楼的合同,合同约定总价款为 1000 万元,预计总成本为 800 万元,合同期限为两年,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公司采用产出法确定履约进度。
正常情况:
第一年,公司根据已完成的工程进度(比如已完成工程的 30%),按照产出法确定的履约进度为 30%,那么当年应确认的收入为 1000×30% = 300 万元,同时应结转的成本为 800×30% = 240 万元。此时,公司实际发生的成本也为 240 万元,这 240 万元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资产(如存货等),随着收入的确认逐步结转到主营业务成本。
特殊情况(成本超支):
到了第二年,由于一些意外情况(如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施工过程中遇到未预见的地质问题导致额外的工程措施等),公司为了完成剩余的 70% 工程,实际发生的成本达到了 600 万元,但按照产出法确定的剩余履约进度对应的成本应该是 800×70% = 560 万元。
这里多出来的 40 万元(600 - 560)就是与过去已履行的履约情况相关的支出(因为是为了完成剩余工程,但超出了按照正常产出法计算的成本),这 40 万元不会增加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包括持续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比如不会因为这 40 万元的超支,使得未来还能利用这些成本去完成更多的工程或者带来其他额外的收益),所以这 40 万元不应作为资产确认,而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比如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总结
这段话的核心意思是,在采用产出法确定履约进度时,要关注实际发生成本与按照产出法计算的成本之间的差异。只有那些与未来履行履约义务相关且能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的成本才能作为资产(合同履约成本)确认,而那些超出的、与过去履约情况相关且对未来无益的成本要及时计入当期损益,以准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这样可以避免企业高估资产,使财务报表更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济业务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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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甲、乙签订了 一项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如果明天下雨,则甲将商品以10元的价格出售给乙。第二天未下雨。下列对该法律行为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合同尚未成立
B.合同无效
C.乙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
D.乙应当履行该合同
请问下这题不太懂怎么叫有权拒绝履行呢?
答附条件的合同,不满足合同中的下雨条件,所以可以不履行,因为未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