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怎么分摊
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
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缴纳方法是什么?
总公司与分公司的所得税按照税收法规,跨地区经营(指跨自治区、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场所、营业机构,对企业实行“就地预缴、统一计算、汇总清算、分级管理、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
相关计算公式如下:
1、总公司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2、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3、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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