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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税法

2021-11-25 来源:excel学堂 464

导读:流转税法是指对纳税人在商品生产、流通和提供劳务过程中的商品流转额或营业额课税的税法。流转税法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对于从事商品的生产、流通及加工、修理、修配的企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对于服务性企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从事特殊产品的生产及进口业务的,除交纳增值税外,还需要交纳消费税。流转税法是调整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系列税收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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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什么先进先出法的成本流转与实物流转不一致?
    你好,因为实物有可能是后来买进的货物发出去了。
  • 间接法编制的现金流量表怎么转换成直接法的现金流量表?
    你好同学, 您好,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不涉及现金收支的重大投资和筹资活动、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变动情况等信息。 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净利润 加(减)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时,调增、调减项目的确定原则: 1.调整事项属于利润表项目 (1)使净利润减少,调增; (2)使净利润增加,调减。 【提示】(1)计入在建工程或研发支出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不予调整;(2)调整时不考虑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财务费用(如票据贴现息、现金折扣等)。 2.调整事项属于资产负债表项目 (1)资产负债表项目涉及的会计科目借方记录,调减; (2)在资产负债表项目涉及的会计科目贷方记录,调增。 (1)资产减值准备 (2)信用减值损失 (3)固定资产折旧(不含计入“在建工程”或“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的固定资产折旧) (4)无形资产摊销(不含计入“在建工程”或“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的无形资产摊销) (5)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6)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失(收益以 “-”号填列) (7)固定资产报废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8)净敞口套期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9)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10)财务费用(收益以“-”号填列)(不含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财务费用) (11)投资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12)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增加以“-”号填列) (13)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减少以“-”号填列)(只考虑对应所得税费用部分) (14)存货的减少(增加以“-”号填列)(不含计入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部分) (15)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增加以“-”号填列)(不含计入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部分) (16)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少以“-”号填列)(不含计入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部分) 仅供参考,纯手打,希望可以帮到您,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如满意,请给予五星好评以便更好地进行服务,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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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去工商局办理变更手续就可以的
  • 企业重组纳税筹划中通过并购关联企业减少流转税纳税义务与通过存续分立获得流转税(消费税)的税收利益的区别在哪里?并购与分立都可以减少流转税,两种做法是否相矛盾?应该选择哪种做法呢?请举例说明?
    一方面,通过重组事项,长期降低企业的各项纳税义务。在某些情况下,企业重组是减少企业纳税义务的手段。例如,将特定产品的生产部门分立为独立的纳税主体,可能会获得流转税税负的降低。为了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需要 对重组对象进行筹划。 另一方面, 减少企业重组环节的纳税义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和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对资产重组规定了两类税务处理方法: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和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强调重组交易中的增加值一定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规定股权支付部分可以免于确认所得,从而大大降低了企业重组环节的所得税支出。此外,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部分抵扣相关企业的亏损,从中获得抵税收益。因此,在进行重组时,应该尽量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 (一)企业合并的纳税筹划 1、并购目标企业的选择 ①并购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②并购亏损的企业。 如果企业并购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合并企业可以对被合并企业的亏损进行弥补, 获得抵税收益, 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等于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乘以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因此,在综合考虑了其他条件之后,企业应该选择亏损企业作为并购目标,在亏损企业中,应该优先考虑亏损额接近于法定最高亏损弥补额的企业。 ③并购上下游企业或关联企业。 2、并购支付方式的纳税筹划 我国税法对不同的并购支付方式对应的税务处理的规定存在差异,这为企业并购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的空间,常见的并购支付方式有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在支付时,可以单独使用其中的一种方式或同时使用两种方式。 ( 1)股权支付。 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 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对并购公司而言,与现金支付相比,股权支付不会给企业带来融资压力,降低了企业的财务风险。 股权支付是对企业合并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的必要 条件。《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和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当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其他条件, 且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 85%时,可以使用资产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这样,可以相对减少合并环节的纳税义务,获得抵税收益。 ( 2)非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是指在企业并购过程中,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 款,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非股权支付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 对合并企业而言,需对被合并企业公允价值大于原计税基础的所得进行确认,缴纳所得税,并且不能弥补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对于被合并企业的股东而言,需要对资产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因此, 如果采用非股权支付方式,就要考虑到目标公司股东的税收负担,这样势必会增加收购成本。 (二)企业分立的纳税筹划 1、分立方式的选择 企业分立可以分为 新设分立和存续分立,企业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 1) 新设分立。新设分立是指原企业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别设立为新的企业。可以通过新设分立,把一个企业分解成两个甚至更多个新企业,单个新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大大减少,使之 适用小型微利企业,可以按照更低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或通过分立,使某些新设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所适用的税率也就相对较低,从而使企业的总体税收负担低于分立前的企业。 ( 2) 存续分立。存续分立是指原企业存续,而其一部分分出设立为一个或数个新的企业。通过存续分立, 可以将企业某个特定部分分立出去,获得流转税的税收利益。例如, 消费税的课征只选单一环节,而消费品的流通还存在批发、零售等环节,企业可将原来的销售部门分立为一个新的销售公司,在出售消费品给销售公司时,适当降低生产环节的销售价格(应当参照社会平均销售价格),从而降低消费税负担,销售公司再以正常价格出售,有利于整体税负的节约。此外,将销售部分分立为一个子公司,还可以增加产品在企业集团内部的销售环节,从而扩大母公司的销售收入,增加可在税列支的费用数额(如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2、支付方式的纳税筹划 企业分立的支付方式有股权支付与非股权支付。股权支付是对企业分立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的必要条件。财税 [2009]59号文件和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当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其他条件,且 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 的 85%时,可以使用企业分立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这样不但可以相对减少分立环节的所得税纳 税义务,而且 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 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分立企业可以获得抵税收益。 因此,分立企业应该优先考虑股权支付,或者尽量使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争取达到企业分立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 法人名下的车转到公司名下会产生哪些税以及哪些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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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转让,要变更法人,请问有没有在电子税务局的操作流程?
    你好,这个只是单纯的变更法人吗?股东有变化吗?
  • 企业经常公转法人私户,有什么风险?合法的流水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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