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怎么计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应计入收入总额。
同时根据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在建工程试运行生产产品的收入既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又不属于免税收入,应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相应的成本也应允许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在建工程包括哪些?
在建工程包括自营在建工程、出包在建工程以及归于在建工程发生的管理费、征地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公证费、监理费及应负担的税费。在建工程是指企业资产的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大修理工程等尚未完工的工程支出。
在建工程通常有自营和出包两种方式。自营在建工程指企业自行购买工程用料、自行施工并进行管理的工程;出包在建工程是指企业通过签订合同,由其它工程队或单位承包建造的工程。在建工程项目主要反映建设规模的一个重要指标,分析在建工程项目的个数及其投资规模,可以反映基本建设规模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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