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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最新税收政策

2023-04-12 来源:excel学堂 91

导读:老师,请问2022年最新税收政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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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官方答疑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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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师,请问2022年最新税收政策是什么
    2022小规模单位的话,继续暂时按照1%的税率开发票,然后也是季度不超45万的普票免征增值税。嗯,文化事业建设税的话,小规模还是免征。
  • 老师 2022一般纳税人最新税收优惠政策有汇总的吗
    你好;   比如 一、增值税 1、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2、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所称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所称生活性服务业是指提供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政策依据: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3、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8号) 二、企业所得税 1、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所得税率为2.5%。 政策依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2、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所得税率为5%。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3、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三、个人所得税 1、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2、自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政策依据: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四、其他税费 1、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 2022最新税收政策
  • 北京2022年最新附加税优惠政策及相关文件
    同学您好,税收优惠汇总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26604411036649737&wfr=spider&for=pc
  • 北京2022年最新增值税优惠政策及相关文件
    到3月的税收优惠汇总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26604411036649737&wfr=spider&for=pc
  • 北京市2022年最新所得税优惠政策及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问答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现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相关的热点问答公布如下,请大家了解一下!   一、问:企业发生的支出在税前扣除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在税前扣除,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的支出;二是税前扣除凭证还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等有关规定。   二、企业税前扣除凭证是什么?   答:企业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三、问:企业税前扣除凭证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四、问:企业税前扣除凭证包括哪些?   答: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五、问:企业应在什么时间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答: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六、问:我单位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税前扣除凭证有哪些?   答:(一)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七、问:我单位在境外发生的支出项目,税前扣除凭证有哪些?   答: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八、问:我单位取得不合规的发票,怎么处理?   答: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九、问:我单位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未取得部分支出项目的发票,怎么处理?   答: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十、问:我单位被主管税务机关告知取得不合规发票,怎么处理?   答: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2022年4月12日
  • 北京2022年最新个人所得税税优惠政策及相关文件
    你好 地方政策要打当地 12366问下或者当地税局网站查一下   
  • 老师最新的会计政策,税收政策在哪看
    http://www.chinatax.gov.cn 家税务总局下方有政策,或者是你当地电子税务局里面有一个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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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 | 金牌答疑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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