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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付款人在进行付款时,依法进行形式审查后,在无恶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对非真实票据权利人进行的付款.对付款人外的善意付款.应当成立有效付款.从而免除其向真实权利人进行二次付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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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设定质权·提供债务担保为目的在票据上进行的背书·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债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在质押背书中,背书人为出质人,被背书人为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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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别背书记载是指在背书中表明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个以上的被背书人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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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于1997年3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3月25日由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是为了加强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管理,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转换股份及其相关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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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期汇票到期日,为出票人在出票时所记载的付款到期日,是以票据上记载的到期日为依据确定票据时效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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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变造,是指无权限而改变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以影响票据责任的行为。票据变造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是无变更权的人所为的变更行为。如果是有变更权的人对票据记载事项进行变更,则叫做票据的更改。2,必须是变更票据签章以外的其他事项。3,变更票据其他记载事项足以引起票据权利内容发生变化。 无票据记载事项变更权的人,以实施票据行为为目的,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进行变更,从而使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内容发生改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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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伪造,是指假借他人名义出票或假借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在伪造票据情形中,被伪造人由于未在票据上亲自签章,因此不负票据责任。此项抗辩事由,被伪造人可以对抗一切持票人,即使持票人为善意持票人。伪造人因为未在票据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因此也不承担票据责任。基于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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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的更改是指享有变更权的人更改票据所记载的事项的行为。票据行为人为票据行为后,由于某种特殊原因,需要将票据上记载的事项予以变更。规定票据的更改就是为适应这一特别需要,而又区别于票据的变造。如变更票据上的到期日、付款日、付款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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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得记载事项又称禁止记载事项,是指按票据法规定,不得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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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必要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应当在票据上进行记载的、不可缺少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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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是2008年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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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券公司定向发行债券信息披露准则是一项 准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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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 2 号 现发布《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 席 周小川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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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肯定式函证法:亦称正面式函证法或积极式函证法,指审计人员向被审计单位的债务人(债权人)发出的询证函,要求收函人证实所查证的人欠、欠人款项是否正确并复函的一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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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售后租回交易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租赁业务,是指卖主(即承租人)将一项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后,又将该项资产从买主(即出租人)租回,习惯称之为"回租"。在售后租回方式下,卖主同时是承租人,买主同时是出租人。通过售后租回交易,资产的原所有者(即承租人)在保留对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控制权的前提下,将固定资产转化为货币资本,在出售时可取得全部价款的现金,而租金则是分期支付的,从而获得了所需的资金;而资产的新所有者(即出租人)通过售后租回交易,找了一个风险小、回报有保障的投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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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 |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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